Shakhar37 发表于 2024-4-25 13:05:35

某些代幣作為證券的可能特徵

據我們所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最近再次就首次代幣發行發表言論,這次以常見問題解答的形式發布材料常見問題-請參閱此處。其中澄清了該主題的一些介紹性方面,從概念上將描述為“公開籌款,對應的是發行虛擬資產,也稱為代幣或硬幣,有利於投資公眾” 。

確實,存在許多疑問和不確定性,特別是缺乏適用於代幣發行的具 新加坡 电话号码数据库 體監管請注意,這並不意味著缺乏適用的監管,在任何情況下都有助於維護至少在這一領域,制度環境的特徵是存在高度的法律不確定性。

然而,最令人擔憂的問題是某些代幣可能被定性為證券,因此受到資本市場監管立法的約束,特別是第,號法律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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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主題,在上述常見問題解答中,採取了這樣的立場「根據藝術條款,此類虛擬資產反過來可能代表證券,具體取決於其發行的經濟背景和賦予投資者的權利。最近,已經發表了許多或多或少深入探討這一主題的文本,這就是為什麼我打算只討論有關它的一個具體觀點,旨在為已經產生的激烈辯論做出貢獻。

那麼,代幣作為證券的潛在特徵將基於第,號法律第條的第項由臨時措施,插入,後來轉換為第,號法律,該條款在此之前添加到了列表中證券,一種有目的地開放的結構,類似於美國的證券概念,建立在一個古老的先例之上,該先例目前以幾乎神聖不可侵犯的方式出現在討論該主題的絕大多數文本中如果您最近讀過有關證券的內容主題,您可能已經遇到過測試,例如,請參閱此處。

檢查下面列出的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一些先例,這些先例直接或間接地討論了有關證券或集體投資合約的討論,以及在商業實踐中建立的框架中可能建立的工具框架根據上述第九節,很明顯,在大多數情況下,委員會在滿足專門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中規定的要求方面沒有太大困難,其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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